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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科举与升迁制度简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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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科举与升迁制度简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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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考绩 作官每年都要考绩,每个官至少要经历四次考绩。由尚书省(国务院)吏部(人事部)主持。 凡应考的官员,由秘书写出当年的功过、品德,本单位长官对众宣读,大家评议优劣,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和“下下”九等,核实过,送到吏部以备升迁。 考核的方法有所谓的“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用来考查为官的一般行为,有“德义有闻”,即德高望重:“清慎明著”,即清廉、谨慎:“公平可称”,即断事公平:“各勤匪懈”,即勤劳不懈。二十七最是按照不同的专业分工,分别选出实际工作中最优秀的。比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军之最等等。 有一最、四善以上的为上上;有一最、三善的为上中;有一最、二善的为上下;没有最、而有二善的为中上;没有最,而仅有一善的为中中。工作能够敷衍了事,即没有最,也没有善的,为中下;凭着自己的爱憎好恶,处理问题不合法律、情理的,为下上;因私废公,业务怠懈的为下中;奸诈,贪婪、品行恶劣的,为下下。 考绩中得了上下的,进升二阶;中上,进升一阶;中中,不升不降;中下以下,每等降一阶;考绩得了下下的,则立即解除官职。连考四次都得中中的,没有功劳,却有苦劳,也进一阶。凡考绩得上中以上的,或者历年考绩累计达到五品以上的,单列出来,上报宰相,另行处理。 唐朝以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的长官为宰相,帮助皇帝,协理天下。中书省主管皇帝下达的各种命令和颁布国家的法律、政策。其长官为中书令,正三品;门下省主管处理文武官员及百姓官上达天听的文书,同时,规谏皇帝,预备顾问。其长官为侍中,也是正三品;尚书省则总领百官,是行政的枢纽。其长官本来是尚书令,正二品。但因太宗曾经作过尚书令,以后的臣子,都不敢作这个官,所以,尚书省的实际长官是尚书令的两个副手,从二品的尚书左、右仆射。所有天下大事,三省长官共同参议。 勋官的授予 南北朝时,征战不已,立了军功,授予官衔,这是唐朝勋官的来源。在唐朝,凡有军功的,授以勋官。勋官最高一阶称为“上柱国”,正二品,需要经“十二转”才能达到。《木兰辞》里“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的“十二转”就是说:花木兰立了最大的军功。最低一阶为“武骑尉”,等于从七品,只需一转。“转”是授予勋官时用来衡量功绩的单位。 凡以军功授勋的,战场上或战后由随军的书记员记录战前的情况,战争的过程和胜负的结果,同时要记录每个官、兵杀死或俘虏敌人的数字,上报到尚书省吏部。吏部的司勋郎中反复审查,验证为实,然后拟定官阶,奏上皇帝,等待授官。 以战前的条件分:以少击多为“上阵”;兵数(包括战士人数和装备)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安战争的结果分:杀死或俘虏敌人的百分之四十,为“上获”;杀死或俘虏敌人的百分之二十,为“中获”;杀死或俘虏敌人的百分之十,为“下获”。 按照战前的条件和战争的结果,综合起来,拟定“转”数。上阵、上获为五转;上阵、中获为四转;上阵下获为三转,以下递减类推。 勋官没有职务,不管事,仅仅加官而已。勋官要入仕参政,则依照门资、出身的规定。 御史台的功能 唐朝的司法部门,大约有三个。一是尚书省的刑部,二是御史台,三是大理寺。三个部门的业务,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之所以类似的事务分由三个部门管理,有其历史的原因。其中,大理寺历史最久,前身是秦朝专掌刑罚的庭尉;御史之官,先秦就有,但不掌司法。秦汉以后,才有了专司纠察的御史;刑部的历史也可以上溯到西汉。成帝设三公曹,东汉有贼曹,是后来尚书省吏部的前身。在唐朝这三个部门大致的分工为,刑部主管法律文件;大理寺主管刑事犯罪;而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新唐书·百官志三》),勉强可以比附“廉政公暑”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太宗吸取六朝阀阅的教训,重新重用御史台,把御史中丞提升为御史大夫,正三品,另置两名正四品下的御史中丞。御史台官员的选用和授予都很严重,但作过御史的人,此后的仕途,常常不很平坦,因为得罪人太多。 现代对错误和犯罪的处理,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行政处罚主要是降级、减工资和罢免。唐朝对官员行政错误的处罚,没有严格地与刑事处罚分开。唐朝的行政管理法叫做“格”,触犯了“格”的官员的审问、定罪和处罚,与刑事犯罪一起,都在“律”中予以规定。唐律中专门有“职制”一栏,就是针对官员的。其中共有五十九条,每条针对一类错误,下边另有细致的分别。唐朝的刑法延承古制,有所谓的“五刑”,即,打竹板、打木杖、强劳、流放和死刑。 官员有行政误失,可以告发到御史台,御史也会自行监督、察访。一旦暴露出来,御史台上奏,并提出弹劾的建议。同时,依照律法,定罪惩罚。比如,为官本来没有政绩,而暗示下级歌颂自己,树碑立传的,要强劳一年。若指使人向上级虚报自己的功劳,要杖一百。虚报的人以协从论罪。又如,向主管部门为亲友求方便的,打五十板。主管部门答应了请求的,与此同罪。如果,受了人的财物,而答应了人的请求,则罪加二等。如果,非法的请求已经付诸施行了,则要加重刑罚,杖一百。 结束语 最近五十年来大陆的政治动荡,都有人事斗争的背景。这是半个世纪中国发展停滞不前,落后于诸多战后与中国条件类似的国家的两个根本原因之一。人事斗争的根源在于仕进制度的不完善。追究起来,主要有三个大错误:第一是选官没有一定标准,第二是作官没有定期考核,第三是升迁没有明确标准。 选官有人品与才能两个方面的考量。汉、魏以下,地方和中央官员按照颁布的标准,推举、选拔德、才兼优的人,进贡给政府,以资录用。隋、唐以来,以科举选仕。现代西方国家的官员有政治家与行政官员两类,而行政官员不主持立法和政策的发布。政治家通过民主选举,德、才并重;行政官则安分工不同,以专业、学历取用。这些,都是成功的选官制度。“解放”后,这些都废置不用,选官既没有最低的标准,更没有制度化的、对人品和能力考查。所以,既不能保证官员廉洁,也不能保证官员称职。 自古以来,作官必经考核,晋升必有途径。先秦有所谓“三考三黜陟”。汉、魏以来,都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官员定期考绩,以为进退、升迁的依据。另设御史,主管按察、弹劾。西方的政治家,每若干年重选,而行政官员有制度化的考核、升迁途径。大陆的官员没有定期的考绩,进退全由上级决定。所以,奖惩无依据,升迁不公平。“政治运动”来了,失宠的官员受打击,丢官丢位,甚至家破人亡,还被诬陷栽赃,声名扫地。这样的系统,培养人阿谀上司,排挤同事的坏本领。 今天的人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政治家都是“上边”选定的,这是误解。隋、唐以来,科举考试有专门的部门、专职的官员管。宋朝初年,因为主持贡举的官员涉嫌优惠自己的同乡,太祖把落第的考生们叫回来,再次出题考试,开了殿试的先例。后来,富弼上疏说:“历代取士,悉委有司(专门主管部门),未闻天子亲试也。至唐武后始有殿试,何足取哉?”他的意思是说,武则天为了收买人心,恐怕主考部门定的标准太高,而破格亲自考试提拔,是不足效法的。真宗听了虽然不大高兴,还是下诏停止殿试。唐朝科举考诗、赋,宋人总觉得不妥当,但因为诗歌格律上错误明显,评判客观,拖了好多年都没改。所有这些都说明,正常的仕进,不是“上边”随心所欲定人作官,而是有专人、专职管理,依照专门的评判标准选择人材,是专家治举,是个很客观的过程。 另外,以党政代替行政,以军功代替能力,立功即得官管事。更有甚者,动辄颁发“文件”,架空法律;设立名目繁多的“委员会”,随时随处,随心所欲,置官置职,致使官员冗杂,职无常守。官员冗杂,则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职无常守则行政运行没有轨道,日常事务没人负责。欧阳修《新唐书·百官制》总结唐朝官制时有这样的批评:“……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盖其始未尝不欲立制度、明纪纲为万世法。而常至于交侵纷乱者,由其时君不能慎守,而徇一切之苟且,故其事愈繁而官益冗,至失其职业而卒不能复。”精确地说出了成功与失败的官制演变的教训。中国政治的前途不在于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在于官僚制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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