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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字体:
业余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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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余运动健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业余运动健将称号。在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批准的全国业余选手赛(6省、市、自治区或城市以上)赛事中:
   1、获得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数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二)在中国乒乓球协会举办或组队参加的国际性业余乒乓球赛(4个国家以上)中:
   1、获得团体前2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数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二、业余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授予业余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由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办或由中国乒乓球协会正式批准的全国业余选手赛(6省、市或 城市以上)赛事中:
   1、获得团体4至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4至6名的运动员。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直辖市体委、乒乓球协会;行业体协正式批准的省级业余选手赛、行业性比赛(6个地市、县或6个参赛队以上)中:
   1、获得团体前2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三名的运动员。

   三、业余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业余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乒乓球协会、全国行业体协主办或批准的省级业余选手赛、行业性比赛(6个地市、县或6个参赛队以上)中:
   1、获得团体3至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4至6名的运动员。
   (二)在省直辖市、地(市)、县体委、乒乓球协会、全国行业体协(行业系统工会)主办或批淮的省级业余选手赛,行业性比赛(6个参赛队以上)中:
   1、获得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O%,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四、业余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业余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省直辖市、地(市)、县体委、乒乓球协会、全国行业体协(行业系统工会)主办或批准的省级业余选手赛、行业性比赛(6个参赛队以上)中:
   1、获得团体4至6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0%,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4至6名的运动员。
  (二)在省直辖市、地(市)、县体委、乒乓球协会、全国行业体协(行业系统工会)主办或批准的省级业余选手赛、行业性比赛(不少于4个参赛队或不少于16名运动员)中:
   1、获得团体前3名的主力队员(上场次数达到6O%,其中获胜场次达到50%者)。
   2、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3名的运动员。

   五、少年级运动员

   凡年龄在12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一)代表(地)(专区、直辖市的区)参加省、区、市以上所举办的业余选手赛的运动员   (二)在不少于24名名少年运动员参加的业余选手比赛中,获得各单项前4名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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