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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人民主权”学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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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人民主权”学说评价

摘要:

18世纪,启蒙运动(the Enlightment)兴起。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思想界名家辈出。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755年、)伏尔泰(Voltaire,1694年—1778年)、卢梭(Ronsseau,1712年—1778年)和狄德罗(Diderot,1713年—1784年)等人大放异彩。其中,在政治思想上,卢梭被公认为是最激进的。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影响广泛且深入。在下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学说进行评价。本文在字里行间中,会有很多不深入和不细致之处,请马老师多多指教,不胜感激!

 

关键词:

卢梭、法国、人民主权、国家主权、启蒙运动

 

前言

作为一名中国人,笔者有必要在前言中简要介绍一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近代中国的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晚清时代的中国正处于水深火热中。“戊戌变法”失败后,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大量翻译西方政治思想著作,试图寻求救国良方。“西学东渐”由此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其中,卢梭的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又称《民约论》、《民约通义》和《民约译解》等)不仅在杂志上多次刊载,还两次出版了单行本。[1]贯穿在卢梭书中的“人民主权”思想对近代中国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辛亥革命的元勋黄兴(1874年—1916年)于1899年在两湖书院读书期间购得《社会契约论》。在读过之后,头脑中开始萌生革命思想。国父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和卢梭的“人民主权”也一脉相承。[2]可见,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潜移默化中,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和政治革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学说,将作为本文的主题。

笔者在前言里已经介绍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对中国的作用。在正文中,笔者首先会介绍“人民主权”学说的概况,然后通过讨论它与法兰西、它与法西斯的关系,来评价其利弊。在结语部分,笔者则主要谈论“人民主权”学说的世界意义。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和内容

作为18世纪的杰出思想家,卢梭生活在波旁王朝(1589年—1792年,1814年—1830年)后期。在经过“太阳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的长期统治之后,18世纪下半期的法国开始走下坡路。对外方面,法国在“七年战争”(Seven Year War,1756年—1763年)中惨败给英国,丧失了大量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加拿大、路易斯安那、塞内加尔和在印度的许多据点。这不仅使法国丢掉了大部分的海外市场,而且使法国降为欧洲大陆上的二流国家。[3]在国内,路易十五在位期间(1715年—1774年),封建专制政权日益腐朽。宫廷贵族集团垄断教俗要职,生活奢靡,腐化堕落。政治气氛死气沉沉,顽固保守势力强大,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债台不断高筑。晚年的路易十五已经十分不得人心,以至死后只能在夜间下葬。

当旧制度危机四伏的同时,启蒙思想犹如一盏醒世明灯从法国闪亮。在不断涌现出来的众多思想家当中,卢梭是最激进的,因为他勇敢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其主张如下:

1.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2.“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的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地相加。“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

3.国家主权有“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

首先,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具有整体意义的公共意志就会丧失,主权就名不副实了。

其次,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是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应用和国家的灵魂,应该由人民掌握,不能转交给君主。否则,国家会因为出现一个主人而毁灭。

再次,国家主权不能被代表。原因在于,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一直是不能被代表的。[4]所以,议员不是人民代表,而是人民公仆。凡是未经人民全体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冒牌货。

4.主权不等于政府。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

5.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则有:

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

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时至今日,它的价值和魅力依然不减。

 

二、“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促进作用——进步性、革命性和人民性

作为“人民主权”学说的故乡,法国自然首先受到这个理论的影响。“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作用,发展了前人的主权观。另一方面,他在实践上发挥了启后的功能,指导了法国革命。

作为一种国家主权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并不是全新的,而是对前人的主权观的延续。文艺复兴(the 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来,西欧各国的思想界逐渐活跃。其中,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开创了国家主权理论。

布丹在世时,法国相继进行了意大利战争(1494年—1559年)和胡格诺战争(1562年—1598年)。在持续不断的战事中,代表中央政权的国王受到代表地方势力的贵族的极大挑战,专制君主的权力和地位远未巩固。[5]而在当时的西欧,15世纪末以来,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民族君主国纷纷兴起,各国王权在逐渐加强。因此,法国王权的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此外,法国是欧洲大陆上传统的军事强国,如果不及时解决国内问题,法国的实力和国际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

关于法国的时局,布丹本人曾经这样说道:

“我国政局目前所遭受的风波如此狂暴,使船长和舵手都筋疲力尽,因此,全船乘客应共同助以臂力。由于这个原因,在我不能另作较大贡献的情况下,才作这讨论国家的文章。”[6]

作为将主权一词进行明确定义并使之理论化、系统化、具体化的第一人,布丹在《国家论六卷》中集中阐述了自己的思想:

1.关于主权的重要性。布丹强调,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定义。他从主权个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是以主权力量对于无数家庭及共同事务的正当处理。[7]

2.主权的定义。布丹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8]

3.主权的特点有三个。

首先是绝对无限性。除受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之外,主权者既不受自己和前任创制的法律的约束,也不受被统治者的法律实践的约束,主权者可以绝对地和完全地支配财富、生命乃至整个国家。如果权力有限,就不能称之为国家主权。

其次,主权是永久的,它不能仅限于一段时间。

再次,主权是不可分割和转移的,它必须是完整的。

4.主权的内容。主权代替上可分为八类权力,包括:立法权、宣战与缔约权、人事任免权、最高司法裁判权、赦免权、要求臣民服从权、货币铸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

就个人倾向来说,布丹拥护君主主权。我们从他提出的主权的内容和特点上可以看出,他提倡的“主权”实际上是君主权。[9]他认为,君主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所以,国家主权应该体现为君主的权力。由于受到时代和种种条件的限制,布丹的学说受到后人的许多批评。作为16世纪的思想,布丹的理论确实有很多局限性。不过,它仍然具有不可抹煞的积极意义:

1.布丹开始摒弃传统的君权神授论。他不再信奉封建的神权政治论,而是与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1469年—1527年)等人一样,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

2.布丹的主权论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发展。当时,西欧各民族君主国正在崛起,主权论有助于这些国家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3.君主主权学说为重建法兰西君主专制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有助于维护和加强君主的权威和国家的统一。

4.布丹主张使用以保护自由和私有财产为主要内容的神法和自然法来限制君权特别是课税权,这有助于保护正在成长中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5.近代早期,处于反贵族的需要,国王与羽翼未丰的资产阶级走向联合。此时的资产阶级是拥护君主专制制度的,而布丹的主张恰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心声。

6.布丹的学说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被17世纪的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所吸收。

时代在变,人和思想也在变。卢梭生活的18世纪与布丹生活的16世纪已经大不相同。此时,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已经强大起来,他们开始摆脱国王的庇护,对于国王的专制深感不满,走向了国王的对立面,即将成为意志独立的政治力量。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荷兰和英国走向强大,而实行封建专制君主制度的法国却江河日下。正是在这样的内外背景下,许多思想家提出了关于社会改革的新见解,从而形成了启蒙思想。其中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国家主权理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篇章,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是历史和时代的进步,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表现在:

1.在主权的拥有者上,卢梭提出“主权在民”,否定了布丹的“主权在君”。“主权在民”的观念在上古和中古时期就已经存在了。洛克的政治主张中已经含有这一观念的成分,只不过他把主权称之为“自然权利”。而卢梭则是把这一观念系统化的第一人。他宣称:

1)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

2)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3)人民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者。

4)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转让给君主。

5)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不能被君主代表。

6)属于人民的国家主权高于君主。

7)人民的国家主权体现全民意志而非君主个人的意志。

8)应该举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反对君主个人独断。

9)人民的立法对君主同样有效,国王犯法与庶民同罪。

10)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举行起义,有权利用暴力来消灭篡权者。[10]

2.在权力的来源上,卢梭完全否定了“君权神授”。在君主主权中,尽管布丹已经开始从人的角度看待政治问题,但它的理论中仍多少有些神和上帝的成分。例如,为了论证专制君主的权威,他指出,作为君主的主权者是作为上帝的代理人来统治国家的。在规范君主权力时,他认为君主必须服从神法。与布丹相比,卢梭实现了与“君权神授”的彻底决裂。他的“人民主权”与神和上帝毫不相干,而是民授、民享、民用的。“人民”的字眼更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始终。

因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从思想上动摇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其中的自由、平等、主权在民的口号反映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要求,为即将到来的法国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起到了革命先声的作用,是资产阶级在革命中追求的目标,影响了许多革命者,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由君主立宪派控制的制宪议会通过)和《1791年宪法》(1791年9月3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是法国历史上的首部宪法)都体现了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许多内容几乎是照搬卢梭的原话。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在雅各宾派专政期间(1793年6月2日—1794年7月27日),卢梭的思想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雅各宾派的著名领袖罗伯斯比尔(1758年—1794年)就曾经宣称自己是卢梭的学生(卢梭病重期间,时年20岁的罗伯斯比尔曾慕名来访),热情的宣传卢梭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雅各宾派的另一位领袖马拉(1743年—1793年)也曾高举着《社会契约论》在街头向群众宣传卢梭的政治主张。

1793年6月24日,在雅各宾派上台当月,国民公会经过10天的讨论和修改,通过了新宪法,从而取代了君主立宪派制定的1791年宪法。新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共和制宪法,他基本上体现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雅各宾派政治主张和经济主张的总纲领。宪法前言是罗伯斯比尔制定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比1789年通过的宣言更加突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宣言为公民规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宣言在最后一条中宣布,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时,人民有起义权。新宪法史称1793年宪法或共和元年宪法。至此,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大革命中的影响已经达到顶点。

 

三、“人民主权”学说与恐怖统治及法西斯——模糊性和抽象性

“人民主权”学说产生于法国,却绝不仅仅属于法国。在向国内外传播的过程中,学说的一些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和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

“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出现缺欠,与卢梭的个人坎坷经历有关。卢梭出生于钟表匠家庭,自幼丧母,由姑母抚养,12岁时辍学,在各种行业里当学徒。后来,他在贵族家里当仆役、家庭书记员和家庭教师。他有时也流浪街头,演奏音乐乞讨。

幼年的不幸遭遇和生活上的种种挫折使卢梭愤世嫉俗,具有反社会的倾向。他歌颂发自内心的自然感情,而抨击理性。他认为:1.自然的感情会指引人们去满足公共利益,而理性则鼓励自私,会把人们引入歧途。2.人类最美好的品德,如同情心、怜悯、无私和诚实都是发自内心的自然产物,但理性却会窒息人们的天性和自然本能,导致邪恶。[11]

基于对理性的误解,卢梭在认识论上突出强调感性的认识功能,而对理性认识世界的能力加以贬抑。卢梭祖籍法国,法国人的激情、浪漫、感性和善于想象的民族性格对他不无影响。

因此,在讨论理论问题时,卢梭经常抛开具体的历史事实而追求逻辑上的一致性。这使得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在竭力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一极端的同时,又走向了缺乏理性的极端。法国大革命众的“恐怖统治”与引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法西斯主义,都和“人民主权”学说的缺陷相关。具体来说:

1.“人民”的概念过于抽象。卢梭反复使用“人民”一词,意指社会全体成员,是一个整体意义的范畴。然而,在个体意义上,确定一个人是人民还是敌对分子的依据是什么,能否和怎样从人民变为敌对分子或由敌对分子转变为人民,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卢梭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的和具体的论述。所以,个人的“人民“定性的尺度很难把握。

“人民”一词在判断标准上的模糊和缺失,容易导致人们的主观臆断、随心所欲、感情用事,以致于恣意妄为、无视法制和滥行杀人。恐怖时期,民主和法制遭到践踏。1794年4月1日,在革命法庭审判丹东、德穆兰、拉克鲁瓦等人时,尽管这些丹东派成员的辩护非常有利,但法庭还是剥夺了他们的辩护权,停止继续审讯,强行宣判了他们的死刑,把他们推向了断头台。6月10日。国民公会通过了令人生畏的牧月法令(共和二年牧月22日),规定:今后的审判要取消辩护人员和陪审员,取消预审制,在直接审判中,可以不根据证据而按照“推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凡被定为有罪者,一律判处死刑。[12]这一失去法理的法令使滥杀无辜的现象大为增长。法令颁布的前8个月,巴黎平均每周有32人被处决,而自法令颁布起到7月27日雅各宾派倒台的近50天时间里,平均每天就有28人被处以极刑,达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其中,先前作威作福的特权阶级所占的比例只占到10%左右,大部分被处死者都是资产阶级、军人、官员和无套裤汉(占40%以上)。这种残暴的做法加速了雅各宾派专政的覆灭。

2.“公意”的概念过于模糊。

首先,卢梭认为,“公意”是积极向上的公共意志,尽管布一定会被每个人意识到,确实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一说法,笔者可以心领神会。但是,笔者仍然不禁发问:如果至少有一个人没有意识到“公意”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还是否必须获得全体人民(一个都不能少)的赞同呢?

其次,关于“公意”的内容,卢梭也没有做出具体说明。不过,诸如追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和平、健康、平安、安全、幸福和快乐的愿望应该归入其中。

再次,作为全体人民的积极的共同意志,“公意”显然是最重要的。然而,卢梭把“公意”和私意完全对立起来,这种做法本身具有强烈的和明显的感强和道德色彩,割裂了整体与个人的关系。在强调人民在“公意”中的一致性的时候,卢梭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忽略了个人的发展。他把私意和团体意志说得一无是处。时史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体现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公意”也必定符合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团体的局部利益。应当承认,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即使难以划分为传统的阶级观点中的不同的阶级,也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阶层、性别、年龄、职业、党派等等。每一个群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每一个人也同样尤其个人利益,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团体意志和私意。只要团体意志和私意能够做到不侵害其他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它们还是可以被大家认同和接受的。当让,如果超越了这个“度”,我们就应该像卢梭一样,去批判这些意志。也就是说,卢梭在把民意分为积极的“公意”和消极的“众意”的同时,也应该对私意和团体意志一分为二,不应全盘地、盲目地和一概地加以否定。

另外,卢梭还认为,体现“公意”的法律和各种决议必须由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和通过方可生效,这也是不现实的。笔者不禁由此回想起形成于15世纪末的波兰议会君主制,他要求任何法案必须一致通过,这种表决制度成为中古后期波兰政治混乱的根源。[13]1652年,下院的一个议员提出一项反对把传统的六星期会期延长一天的动议,结果是多数人的意见遭到否决。从此以后,议会便形成这样的惯例:只要有一个人反对,任何决议都不能通过。这就是“自由否决权”制度,它是波兰国会和政府陷入瘫痪之中,是18世纪末波兰被三次瓜分的重要原因。

可见,卢梭在主张人民意志的一致性时,显然有些绝对化、简单化、机械化和苛求化。这是很危险的。况且,由全民参与每一部法律的制订,是十分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的。如果一味追求所谓的“公意”的意志性,就会压抑某些个人的正确意见。卢梭设想的日内瓦式的小型民主共和国也不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最具争议的内容,就是他关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和不可被代表的论述。

首先,卢梭既强调国家主权不可被代表,又认为政府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某些职能,这多少有点自相矛盾。

其次,卢梭强调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反对罗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却又把国家主权分为最高的立法权和从属于立法权的行政权,这也是自摆乌龙。

卢梭关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由,是“人民的总的意志”不可分割。对此,必须着重指出,卢梭关于“人民的总的意志”的理论,仍然犯了过于抽象和含糊的错误,引发了后人的不同理解。法国大革命中的“恐怖统治”和引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法西斯主义都钻了卢梭理论的空子。

笔者认为,卢梭对人民的期望值过高。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觉悟水平是不断提高的,不可能是完美的。当一个国家的民众缺乏政治敏锐力、洞察力、判断力,过分追求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局部利益、本国和本民族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长远眼光时,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阴谋家所误导。这些别有用心者会鼓动民众走上错误的道路,从而导致巨大的人祸。“人民主权不可分割”就会蜕变为集中党、政、军、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的集权体制或极权体制,这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1793年,在民众起义推动下建立的雅各宾派政权颁布了以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为核心的共和元年宪法。由于国内外形势异常紧张,宪法成为空头文件。尽管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其危害是严重的,法国大革命从此进入“恐怖统治”时期。“恐怖统治”以雅各宾排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高度集权为主要特点。它在经济上实行“统制经济”,严禁囤积居奇,限制日用品价格、运费和利润额,并由国家统一供给食物。“恐怖统治”在政治上实行救国委员会的集权体制,中央特派员在各地方和军队中拥有一切大权。

“恐怖统治”在对敌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挽救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但是,集权体制的弊端也很突出。权力过分集中的鸠国委员会已经脱离人民。在国内外形势缓和后,罗伯斯比尔等人养成了排他自保和搜揽权力的心态,他们没有结束“恐怖统治”,而是使革命开始走向反面。他们不断翦除异己,从而陷入完全孤立之中。1794年7月27日,反对派的热月党人终于发难,推翻了雅各宾派的暴政。持续不到14个月的雅各宾派专政在断头台上告终。

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利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带来的苦难和德国人对“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憎恨情绪,趁机发动了强大的宣传活动,蛊惑人心,拉拢了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小资产阶级、大资产家在内的社会各个阶层。他宣称,不仅要努力解决国内的各种问题,还要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失败雪耻。在他的煽动下,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聚集到他的周围。这样一来,他是自己的意志转变为把整个德国“人民的总的意志”。1934年8月2日,兴登堡总统去世。前一天通过的“元首法”规定,把总统和总理的职务合而为一。8月19日,经过全民公决(这恰恰是卢梭提倡的),希特勒称为“元首兼国家总理”,从而集中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建立了法西斯专政的个人独裁的极权体制。经过数年的战备,1939年9月1日,希特勒下令进攻波兰,挑起了空前绝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结语: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世界意义

    总的看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在本意上是真诚的,具有人民性。尽管这一学说在实践过程中有功有过,但这些其实都是后人的得与失,而不是卢梭本人能够左右的。

从整个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仍然主要地起到了积极作用。

1.卢梭的自由、平等、博爱和主权在民的口号,反映了处在封建统治下的各国新兴资产阶级的理想和要求。[14]因此,处于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都曾经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作为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近代中国的民主革命也不例外。即使到了今天,卢梭的这些口号仍然令人感动。“人民主权”学说不仅推动了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也推动了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它对于民主革命是功不可没的。

2.“人民主权”不仅推动了民主革命,还促进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革命。卢梭主张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就为遭受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掀起从殖民者手中收回国家主权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斗争提供了理论帮助和支持,有利于他们的反对殖民主义斗争。

与卢梭批判地继承前人的思想相同,现代人也在批判地继承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各国在推动民主化的同时,也在力图使民主化朝着更加科学和健康的方向进行,包括普选制和代议制在内的民主政治建设任重道远。不过,对于民众政治素质的提高,我们应该充满十足的把握和信心。



[1] 李玮:《卢梭》,辽海出版社,1998年,第155页。

[2] 邱树森,陈振江:《新编中国通史》(第三册),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4页。

[3] 王觉非、刘祚昌:《世界史:近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44页。

[4] 谷春德、吕世伦:《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84页。

[5] 谷春德、吕世伦:《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3页。

[6] 谷春德、吕世伦:《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5页。

[7] 谷春德、吕世伦:《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8页。

[8] 谷春德、吕世伦:《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88页。

[9] 北京大学法律系:《西方政治思想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69页。

[10] 王觉非、刘祚昌:《世界史:近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44页。

[11] 王觉非、刘祚昌:《世界史:近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33页。

[12] 王觉非、刘祚昌:《世界史:近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387页。

[13] 朱寰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312页。

[14] 李玮:《卢梭》,辽海出版社,1998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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